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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二[2000]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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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政二[2000]16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二[2000]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税发[1999]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10号《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现就我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当前城乡居民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扣除,即年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2.4%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的部分照章征税。
  二、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外,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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