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规范收费,理顺税费关系,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及发票管理规定,现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1]49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依法纳税;凡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据调查我省尚有许多未列入发票管理的经营性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如闽江二、三桥收费站、福安白塔收费站、福鼎桐山收费站、柘荣城关收费站等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加强所管辖区经营性收费站的发票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7号)(见附件2)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要按税务规定使用发票,依法纳税。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站转为经营服务费的通知》(闽财综[2002]1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通知将经贸部门等十三个部门的1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剥离全省性及省属行26个部门的51个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以上6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见附件3、4),按规定使用发票纳入发票管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财政、物价部门的配合,及时传送相关信息资料,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落实所管辖区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附件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闽财综[2002]14号
2002年2月8日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价局(物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综[200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一并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通知》将经贸等十三个部门的1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我省过去由财政厅、原省物委或省物价局等有权机关批准的一部分现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并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2年2月1日起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
三、已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收费项目统一为"经营服务性收入",项目代码为804。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0]文3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明确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19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的通知》(闽财综[1998]131号),为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综合财政零基预算管理的精神,过去由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内外资金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缴纳营业税后,都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管理。但不再提取"加快山区发展资金"和"城市住房基金"等。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没有预算内外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缴纳营业税后,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必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必须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五、上述66项(含国家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使用税务票据,同时,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领的变更手续。
附:
1、转为中介和经营服务性的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