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第7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5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第7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5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1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3]2号)精神,并就我省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提几点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根据“通知”精神,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检查扫尾工作。对去年加油站涉税问题尚未检查完毕的,要抓紧完成专检工作。
二、对查出具有偷逃税行为的加油站,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当地专整办。同时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将有关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已完成专检工作的,要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国税部门协调配合,督促加油站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实现据实查帐征收,并严厉查处加油站偷逃税收行为。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