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停产撤销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8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23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停产、撤销是否停征城市房地产税的请示》(莆地税发[2003]53号)悉。根据税务总局1961年11月13日[61]政二字第1号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进行生产调整需要停产、撤销的,总局意见,在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它们原有的房地产闲置未用或停止生产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暂不征税,如果这些房地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仍应征收房地产税”,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三资企业可参照此政策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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