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大兴窑业有限公司停产期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5]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大兴窑业有限公司停产期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5]8号
全文有效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漳州大兴窑业有限公司停产期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请示》(漳地税外[2004]22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1]政二字第1号文的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进行生产调整需要停产、撤销的,总局意见,在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地产闲置未用或停止生产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暂不征税,如果这些房地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仍应征收房地产税”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停产撤销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3]180号)精神,同意免征该公司2001年5月至2004年12月停产期间的城市房地产税。
此复。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