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32
  • Tax100会员 32521
查看: 849|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3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答复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7]30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3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答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答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答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0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审计署《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意见》(审意财[1997]220号)指出:省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11号)文件的第四条 “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省批准,允许其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以‘五免五减半’”,“外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和投资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50%的,经省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不符合全国统一税法,要求予以纠正。为此,我局专题向省政府作了请示。省政府办公厅于七月三十一日以皖政办秘[1997]108号文件予以答复:“同意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现特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