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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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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通知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2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继续保持两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现对当前两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两税政策宣传力度
为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大幅度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率,近年来还连续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两税征管环境,各级征收机关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政策宣传活动,向广大纳税人宣传耕地占用税新条例和契税新政策。
二、抓好两税清理征收工作
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增加两税收入,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0]1524号),并以此为契机,积极争取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对近年来的两税征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两税应征未征、应缴未缴税款进行清理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征税款入库。
三、开展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各级征收机关要根据《安徽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的职责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对2006年以来两税票证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据此填制票证检查统计表(表式附后),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对短缺、毁损的票证,要对其具体原因和处理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已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审核,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好票证管理档案资料及软件备份磁盘,未到保管年限的票证管理档案资料,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提前自行销假。请各县(市、区)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票证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材料上报省、市征收机关各一份(附票证检查统计表1表2),各市本级检查情况书面材料也按上述要求上报省级征收机关;各市于2011年1月底前,将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检查汇总情况书面材料上报我厅(附票证检查统计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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