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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6]3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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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发[2006]316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6]3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1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及我省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税款征收方式,不得实行简易申报办法。
  二、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具体申报期限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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