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持《》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再就业优惠证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22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56号)文件精神,现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对2008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可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继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如要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的相关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相关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