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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函〔2004〕35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利资金增值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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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国税函〔2004〕355号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函〔2004〕35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利资金增值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利资金增值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4〕35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利资金增值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4〕355号
  全文有效
  2004.9.20
  海曙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返利资金税金计算的请示》(甬国税海发〔2004〕5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中规定的“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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