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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 青地税办发[2014]4号 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地税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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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青地税办发[2014]4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 青地税办发[2014]4号 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地税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
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地税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办发[2014]4号


  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地税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办发[2014]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12日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研究会秘书处、省局青岛培训中心:
  《青岛市地税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经市局2014年第1次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税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地税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需凭派出单位向我局发来的公函,明确具体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一管理、有利公务、厉行节约、严格标准、热情周到、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杜绝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第四条 市局公务接待主要包括:
  (一)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二)其他省(市)、自治区地税局,省内、外各市地税局因公来我局进行工作考察、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前来市局机关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基层局人员。
  (四)出席市局召开和举办的各类会议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五)市局各部门各单位因公务到外省、市出差确需接待的,由牵头部门起草公函,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向接待单位发送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
  第五条 市局接待工作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所有接待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对口处室作为承办接待单位具体落实。
  (一)办公室是市局机关接待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市局机关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二)上级机关以公函、通知等形式组织安排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接待工作,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办公室协助。市局召开的各类会议的接待工作,由办会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外地各市地税局通过市局机关各部门以公函形式联系来我局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接待。
  第六条 承办接待任务的处室在收到对方的公函后,应准确掌握参会人员或来宾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性别、乘坐交通工具、抵达时间、居留时间及来意等,填写接待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下达接待通知单,通过有关接待单位承办。
  (一)召开、承办的各类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主办部门要做出接待经费预算,并填写《青岛市地税局会议审批表》(其中50人以上的会议应提前3天填报,其他会议应提前2天填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职能部门莅临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公务接待,由对口责任处室填写《青岛市地税局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1),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重要接待任务,要制定具体接待方案。
  (三)市局机关日常公务接待,承办接待任务的部门要提前填写《青岛市地税局公务接待审批表》(其中需住宿的提前2天填报,只就餐的提前1天填报),办公室根据来宾情况安排就餐、住宿、交通工具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四)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青岛市地税局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如果被接待对象自行结清所有账目,则不需要填写该清单。
  第七条 接待处室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市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一律安排自助餐。达不到开自助餐条件的,由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省局青岛培训中心或者市政府指定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若培训中心客房不足或其他原因,需安排在其他宾馆住宿的,应提前在《青岛市地税局接待审批表》中注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原则上安排在市政府指定的公务接待宾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市局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实行对口对级别接待,凡上级领导机关来宾和各省局、计划单列市局以及各地市级地税局副局级以上来宾,原则上由市局负责安排;凡各地市级以下单位来宾,由市局办公室统筹指派基层局负责接待,食宿统一安排在省局青岛培训中心,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并根据接待原始凭证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经费结算实行三单对账,三单一致方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经费均用公务卡结账,一次一结,不得以现金结账。超出《青岛市地税局公务接待审批表》和《青岛市地税局公务接待清单》的接待费用部分,无正当理由的,由负责接待的人员自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监察室、巡视办要对市局机关和各基层局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监察室还要加强对各基层局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基层局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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