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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4]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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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14]21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4]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4]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4]21号
  全文有效
  2014.7.7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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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14 21号  发表于 2021-1-2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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