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27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508|回复: 0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14〕17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216
2020-7-17 12: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财税〔2014〕17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14〕17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财税〔2014〕17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4〕17号
  全文有效
  2014-11-26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土地等级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
  2、市内三区、四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城阳区和黄岛区(含原开发区和原胶南市)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