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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综〔2014〕7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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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综〔2014〕75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综〔2014〕7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4〕7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4〕75号
  全文有效
  2015-03-11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征地管理费等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2)。免征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省级立项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取消、停征、减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到原领购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减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附件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2 :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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