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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残联字[2015]15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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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残联字[2015]15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残联字[2015]15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15]15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15]15号
  全文有效
  2015-3-18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残联,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属驻青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2015年保障金征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保障金。缴纳的保障金,按年度差额人数与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征收流程
  (一)领取报表(1-3月)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残联部门进驻窗口领取(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
  4.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也可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qdcjrjiuye.org.cn)、地税局网站(etax.qdds.gov.cn)下载文件、报表。
  (二)申报阶段(4月)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残联部门进驻窗口报送(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三)核定阶段(5-6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进行核查,核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以及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并将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在残联网站上公示,用人单位可在残联网站上查询。
  用人单位逾期未报送报表及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四)征收阶段(7-9月)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
  2.市及区市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残联函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反馈意见后,由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未反馈的,视为已确认;
  3.区市所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4.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依法代征。
  用人单位对保障金应缴额有异议的,于9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市、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复核。
  (五)催缴阶段(10-12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保障金的数额。
  五、免征规定
  (一)免征条件
  自2014年10月31日起,对工商登记注册不满3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保障金。
  (二)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由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认定的《青岛市小微型企业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携带申报资料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手续,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核查,填写《青岛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报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统一征收流程,自9月21日起,本年度的小微企业不再办理免征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就业年龄段人员。
  (二)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流程图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
  3.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4.青岛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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