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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5〕1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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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15〕12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5〕1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5〕1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5〕12号
  全文有效
  2015-07-20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对本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生产用地范围进行现场勘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严格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二、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生产用地监管,对享受税收优惠用地改变用途的,按规定及时恢复征税。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税额标准,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的税额标准,执行中不得高于相邻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四、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督促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认真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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