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16]14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6]14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6]14号
全文有效
2016.7.18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鲁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各区(市)应将清理规范的措施、进展及成效等形成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8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
附件: 鲁财税〔2016〕23号.pdf鲁财税〔2016〕23号附件1.doc鲁财税[2016]23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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