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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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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6-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6-12-28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通告如下: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除外);
  3.报验登记;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5.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8.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共用办理完毕该项业务,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
  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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