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9〕2号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9〕2号
全文有效
2019.1.31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文明确了涉及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费的减征幅度。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201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