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财源[2019]2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青财源〔2012〕2号文件的通知
青财源[2019]2号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青财源〔2012〕2号文件的通知
青财源[2019]2号
全文有效
2019.3.4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的规定,法人股权转让交易税源管理程序已停止执行。按照政策规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青财源〔2012〕2号)文件现予废止。有关股权转让交易税源管理工作按照青财源〔20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股权转让交易管理工作,完善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交易,落实好市委、市政府“一次办好”改革工作要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