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全文有效
2009-08-25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没有规定,要求给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由业主提供的下列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