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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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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9]13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全文有效
  2009-08-25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没有规定,要求给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由业主提供的下列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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