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0
  • Tax100会员 32539
查看: 759|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字[2009]1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16 11: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字[2009]11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字[2009]1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1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近来根据各地反映,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问题,在各地的执行时间不一。为了严格政策、统一口径,现予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的规定,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