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1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有关政策和各类申报表的电子版先行挂在本地税务网站的醒目位置,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下载填报。在自治区地税局报表未统一下发之前,请先自行印制并发放给所辖区域内的证券机构和上市公司,同时附送相关报表的电子版。
二、证券机构在预扣预缴申报时,应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电子版、相关限售股交易记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券机构因种种原因未能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因纳税人的原因使证券机构未能及时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详细调查有关情况,并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当汇总缴纳的税款发生退库时,纳税人可以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及相关材料提出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送国库办理退库,由国库将税款退到纳税人在证券机构开设的与限售股交易相关联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对辖区内的证券机构、上市公司采取座谈会、培训会或直接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按照《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以及总局有关配套文件,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四、加强税务内部的协作工作,税政部门要及时明确清算所需的有关凭证种类和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征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申报受理和审核复查工作,计统部门要及时将多扣缴的税款退给纳税人,计算机中心要及时开发限售股征税的管理软件及做好维护运行工作,稽查局要负责申报后的检查工作等。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保密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9]141号)和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限售股征税的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及相关人员,并将有关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六、每月纳税申报期后7个工作日内,各市地税局要将限售股征税工作情况,如转让限售股的人数,转让限售股的数量、金额、税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报。首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限售股征税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