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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地税函[2016]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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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桂地税函[2016]34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地税函[2016]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批复
桂地税函[2016]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批复
  桂地税函[2016]34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9月12日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审定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请示》(崇财报[2016]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们制订的《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的换算办法》,由你们下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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