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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桂国税发[2003]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退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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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3]22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桂国税发[2003]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退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退库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退库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22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市中心支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已征税款退库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征税款的退库范围
  (一)凡按文件规定不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原征收机关应按照规定办理已征税款退库手续,将税款退还纳税人。该项退库税款一律不计价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原来不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经调查核实后现在已达到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原征管方式和办法进行正常税收征收管理,对其已缴纳的应退税税款必须办理退库手续,不能在以后的应征税款中抵减。
  (三)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原来不达到起征点经调查核实后仍不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原已缴纳的应退税款可以直接退库方式退还纳税人。
  二、退库手续
  (一)征管税务机关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把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资料归纳汇总编制成“纳税人退税清册”,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税款所属期、完税证号码、缴款书号码、已缴税款、应退税款等等(见附件),连同市、县局长审核批准签章的纳税人退库申请书(包括原缴款书复印件)和有关退库文件依据交给计会部门办理退库。对因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为了便于地税部门办理随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退税,地税部门可以到国税部门获取有关退税纳税人名单和资料。
  (二)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时,应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由计会部门一次性汇总所属辖区征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退库资料(包括: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退库的文件依据、原缴款书复印件以及符合退库条件的纳税人退税清册)到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涉及退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事项,国地税部门尽可能联合办理。
  (三)办理退库手续的部门,必须使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在国库预留备案的“退库专用章”。
  (四)应退税款退还纳税人,要由退税工作小组(同时两人以上)负责办理,经办人要认真核对纳税人有关退税资料(包括身份证、完税证明),纳税人要在清册上签名盖章,做到申领手续完备,退还准确。对由于实行桂国税发[2001]402号文件规定,1-5月份已征收税款但没有开具完税证明的“个体双定户”等纳税人,由征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开完税证明,让纳税人作为申领退税的凭证依据。如有原征管税务机关已开具完税证明的,但纳税人不慎遗失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的,要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和原征管税务机关查实的证明办理退库手续。
  凡是通过纳税人银行存款户扣款缴纳税款的,应在办理完申领手续后将退库税款直接退入该纳税人的银行帐户。
  三、有关会计核算各级计会部门要认真核实有关退库资料,严格按照现行国库条例和有关计会统制度规定审核办理退库手续,退库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不予退库。同时,认真做好提高起征点后退库数据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在减免税统计报表中反映。
  四、退库工作要求此次退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此次退库工作的领导,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相应成立退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征管、流转税、法规、监察、计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确保税款准确、安全退库。此次退库工作结束后,各地必须对已退税资料进行核对,并以市为单位将退库况用书面报告及汇总数字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有退库档案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备查。各地在办理退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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