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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函[2012]19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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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国税函[2012]197号
文件名: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函[2012]19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2]19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2]197号
  全文有效
  2012年9月13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补充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个体税收管理。各单位要及时比对市局提供的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随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停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定额指标体系,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定额核准、公布定额、定额通知书送达等程序,要重视公示阶段纳税人的意见听取,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定额核定过程规范有序。做好代征单位的辅导、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代征协议。
  二、全面开展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自查自纠。各单位要按照总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和市局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本单位的薄弱之处,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如实向市局报告。市局将根据自查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工作。
  三、要将自查自纠工作与学习贯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相结合。要教育、保护干部认真履行规定程序,避免执法风险。
  各单位要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自查统计表》(见附件)和自查报告一并于2012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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