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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地税局 辽地税发[2006]70号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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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109
发文单位: 辽源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发[2006]70号
文件名: 辽源市地税局 辽地税发[2006]70号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源市地税局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70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基层(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防范漏征漏管,做到应收尽收,现对我市营
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有关税收政策明确以下:
  
  一、交通运输业
  1、联运业务。对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共同完成同
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
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
  2、国际运输业务。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
者货物的,全程运费可以扣除其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
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
  1、建筑业总承包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可以扣除其付给分
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按吉财法[2003]255号文件执行。
  3、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
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
税营业额中。
  4、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
设备价值。
  
  三、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
的,其全部收入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其全部收入
可以扣除其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电信单位跨地区、跨网通信业务。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
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
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4、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联通分公司的计税营业额为向用户
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
  5、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
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吉林省网通公司、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吉林省分公司、电信吉林省分公司、铁通吉林省分公司等电
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爱心彩虹—885助残信息工程”中的短信及热线捐款业务,以电信企
业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为吉林
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具的《吉林省捐赠、集资专用票据》。
  7、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中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
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四、金融保险业
  1、外汇转贷业务。对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再贷给境内企业,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3、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
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4、融资租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
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
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
违章罚款、税款等,其全部收入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
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
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8、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
中减除。
  9、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
结算费、转托管费。
  10、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时,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
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五、文化体育业
  1、演出业务。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扣除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
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
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
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各类学
校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3、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
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
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
收营业税。
  
  六、服务业
  1、电话兼办业务。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
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不包括本身应负担的费用)的余额为营
业额。
  2、运输代理业务。运输代理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实际运输单位开具的
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运费后的余额。
  3、代办进出口业务。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
的余额。
  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
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委托开发房地产业务。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委托方)将项目交给其他单位(受托
方)开发的,受托方的营业额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代为支付的规划费、设计费、施工费、
设备及材料等代收转付费用后的余额。
  6、旅游业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
房费、餐费、交通、门票、保险费、机场建设费、旅游事业发展费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
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广告代理业务。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
告发布者(包括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媒体、载体)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
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
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
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外事服务单位。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
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10、餐饮中介服务性单位。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
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11、拆迁征税问题。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
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减除向被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单位或个人自行拆迁,应按建
筑业征税。
  12、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项目征收
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七、转让无形资产
  1、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
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
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企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土地价格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减除合
同中载明的停工停业及搬迁损失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其中:停工停业损失是指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停工停业
期间造成的直接损失;搬迁损失是指与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性支出,包括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
支出等。合同中列明损失额度明显偏高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八、销售不动产
  1、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
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
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为收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煤气入网费,凡严格按政府规定标
准,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收费票据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暂不征收营业税。
  4、2006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或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非普通住房超过5
年(含5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
机关批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辽源市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
迁面积房屋。
  
  九、纳税人从事上述条款列举的经营业务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
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
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
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第九条所称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者是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法凭证;支
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1、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行为发生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以
各级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
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
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十一、纳税人应将上述条款列举的扣除项目中的费用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清楚,凡划分不清楚的,一律不得扣除。
  
  十二、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
营业额中减除。
  
  十三、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
除。
  
  十四、上述条款与国家局、省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局、省局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执行。
  
  十五、今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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