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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1997]64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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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财税[1997]64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1997]64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64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6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今年已基本结束,对集体企业资产重估后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均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按财税字[1997]131号通知的规定分别处理。
  二、对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自1997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按有关税收法规征收入库的房产税,可以抵减企业以后应纳的房产税,但一律不得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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