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49
  • Tax100会员 33133
查看: 741|回复: 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3]4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7-14 10: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03]49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3]4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苏财税[2003]4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苏财税[2003]4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25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