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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7]第14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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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1997]第144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7]第14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7]第14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7]第14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18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对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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