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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1997]2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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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1997]22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1997]2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7]2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7]2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4日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一[1996]22号)悉。关于常熟市常盛建材厂接受你市有关企业委托进行项目设计、负责承接钢质工程作业等劳务取得的材料价款及安装费等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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