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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1995]3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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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财税[1995]39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1995]3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3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39号
  全文有效
  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通知》所列企业已经按规定税额缴纳的资源税,准予在1995年内进行抵交。抵交不完的,在年终一次退还给企业。
  附件:《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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