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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6]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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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2006]135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6]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3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28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
  对房产出租租金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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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2006]135号  发表于 2021-3-1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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