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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9]6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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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2009]69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9]6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6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6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28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省局对2007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苏地税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的自行申报项目、审批(核)和备案管理项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分类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分,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第七条 审批类项目是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经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2、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第八条 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除审批类、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项目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执行;
  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
  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
  5、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九条 自行申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自行申报管理: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亏损弥补;
  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境外所得税抵免。
  13、过渡扣除项目,包括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动用基金结余。
  第三章 审批类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条 企业涉及审批类项目的,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应以证据确凿并能证明资产损失确已发生的年度为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得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予以同意的书面文书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予以同意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从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销;当年不核销的,应作为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为以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机关出具文书时,应列明债务人、被投资人名称和相应的损失金额,便于以后年度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时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实施审批时,原则上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企业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可现场调查和取证。
  税务机关以后年度在纳税评估或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同意的,应对企业报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备案类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备案类管理项目的,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类项目分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十八条 事前备案包括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在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均不得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在年度中间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纳税人应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首次确认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新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本规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预计净残值;对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预计净残值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首次确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确定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报送资料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 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备案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5、3-6、3-7、3-9、3-10、3-11),并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后发现纳税人有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由税务机关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备案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前发现纳税人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年度终了后发现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
  企业事前备案项目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进行备案的,按第三十二条处理;企业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在汇算清缴后仍未进行备案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每年将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或检查;对纳税人上述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可结合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以及其他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管理内容,进行后续管理和督查。
  第五章 自行申报类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要求报送资料。
  2、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具体由各省辖市局明确报送企业范围;不报送鉴证报告的,省辖市局可确认其他亏损弥补管理方式。
  3、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资方案。
  4、债务重组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项目,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1)。
  5、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附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2)。
  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资料时,必须对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报送规定的,履行受理程序。资料不齐全的,退给纳税人补正。
  第三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报送资料,建立自行申报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1、3-2、3-3、3-4、3-8、3-12、3-13、3-14),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更新维护。
  第三十九条 对自行申报类项目,税务机关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纳入纳税评估或检查范围。
  第六章 台账
  第四十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中,对跨年度项目建立台账。
  第四十一条 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
  第四十二条 基础台账是指本规程第三十一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台账,是记录纳税人后续管理项目基础信息资料的台账(见附件3-1至3-14)。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见附件3-15),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里。
  第四十四条 在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基础台帐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见附件3-16),对纳税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中,通过与申报表、其他台账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台账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的信息进行登记,并负责数据维护工作。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账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对台账进行维护。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的台账均从2008年度填起。涉及2008年度以前项目内容的,按照台账填写要求从老台账中取得相关内容和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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