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对拨付留存的学费开具了文体娱乐业发票,是否需要交税?
[案例]1300004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规定: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 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 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 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 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 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收入,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若不符合,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