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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方式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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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方式调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方式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方式调整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6-23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自2014年7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纳税人分批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源登记信息明细申报。现将具体调整时间及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执行时间
  1.苏州市太仓地税局辖管范围内纳税人,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苏州市其他地区范围内纳税人,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申报调整内容
  1.方式调整后,除零申报外,同一房产首次进行从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前应先行办理房土税源登记;按月对收取租金进行房产税税源登记。新增房产、已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确认填报错误的,应于申报前,完成对原登记信息的补充、变更或修改,避免信息差错影响正常申报。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系统按已登记税源信息自动生成当期应申报税款情况,不可修改;经确认后提交正式申报时,可对“已缴金额”进行修改、补充。
  3.新增根据税源登记补充信息,进行以前期税款补申报。进行以前期税款申报时,应注意纳税专户余额充足,足以同步缴纳滞纳金。
  三、系统操作路径
  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厅“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选择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进入,可操作:
  1.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变更)、房产税税源登记(变更):进行房土税源登记新增、变更、查询。
  2.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房产税申报表:可进行本期零申报、有税申报、以前期补申报、滞纳金加收生成参考。
  3.房产税计税原值计算表:辅助功能,生成参考数据。
  苏州市范围内各区域适用土地等级及年税额可于【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地段等级填写说明”中进入查看。也可登录苏州地税网站(http://sz.jsds.gov.cn),于“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土地等级”中进入查看《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具体调整内容可关注苏州地税网站(http://sz.jsds.gov.cn)或咨询0512-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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