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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13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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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2]13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13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2]13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2]13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18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黄金交易的有关规定
1、黄金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申请印制《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
2、会员单位和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并由黄金交易所对每笔交易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和卖出方会员单位及客户开具《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一式三联(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卖出方会员单位及客户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黄金交易所,并据此换取结算联;发票联给买入方会员单位及客户留存;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黄金交易所提供的盖有黄金交易所公章的《黄金提货单》、盖有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公章的《黄金出库单》及所提黄金相应的实际价格(黄金交易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来确定所提黄金的实际成交价格)代黄金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
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
3、对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入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为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根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在本市税务登记的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客户收取交易费、仓储费等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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