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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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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地税地[2003]49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3]4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5-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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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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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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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3]4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6日
浦东新区财政局:
根据本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按照“同级办证,同级征收”、“同级批地,同级征收”的原则,自2003年6月1日起,原由市财税六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改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此税款全部缴入市级金库,请认真做好两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款入库工作。
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已到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但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从2003年6月1日起,到你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缴纳。
市财税六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撤销后,在其负责征收管理时发生的多征税款,纳税人应向你局契锐、契地占用税征收点提出退税申请,征收点负责受理;发生的少征税款,由你局负责追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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