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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3]4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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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3]4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3]4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3]4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3]4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6日
  浦东新区财政局:
  根据本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按照“同级办证,同级征收”、“同级批地,同级征收”的原则,自2003年6月1日起,原由市财税六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改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此税款全部缴入市级金库,请认真做好两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款入库工作。
  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已到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但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从2003年6月1日起,到你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缴纳。
  市财税六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撤销后,在其负责征收管理时发生的多征税款,纳税人应向你局契锐、契地占用税征收点提出退税申请,征收点负责受理;发生的少征税款,由你局负责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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