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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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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文件编号: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全文有效
  2015.1.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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