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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14]6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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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财税[2014]65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14]6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4]6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4]65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31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4]48号)的要求,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涉及煤炭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已取消的涉及煤炭的收费基金,必须严格落实取消征收的政策;属于企业自提自用的费用项目以及属于应由企业承担的缴费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新设立涉及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三、关于折算率
  折算率授权各市州财税部门制定。各市州应当根据当地原煤加工为洗选煤的生产经营状况,测算本辖区范围内折算率,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后发布执行。
  四、关于收入分享体制
  煤炭资源税收入仍维持现行省与市县25%、75%分享体制,省级煤炭资源税以2013年实际入库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相关市县。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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