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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财税政[2011]第8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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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财税政[2011]第81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财税政[2011]第8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第8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第8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12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进行调整。
  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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