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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国税发[2014]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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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浙国税发[2014]10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国税发[2014]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4]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4]10号
  全文有效
  2014-1-27
  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浙江省邮政公司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7175万元,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莫干山路329号,公司下设11个市局、57个县(市)局(义乌为计划单列),7个直属单位。主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函件业务、包裹业务、机要业务、报刊发行、集邮业务、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金融业务、代理速递物流业务、代理电信业务、代理票务业务、其他代理业务)、信息业务、分销及其他商品销售等业务。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邮政服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精神,现就浙江省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浙江省邮政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各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
  1.浙江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1)提供邮政服务(包括其他应税服务,统称邮政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
  (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管理
  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其纳税申报时应进行IC卡抄报税,并对其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清单》、IC卡《报税信息清单》和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抵扣信息清单》进行审核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申报结束后,各分支机构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有需要的该表应填报),连同《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一并报送总机构作为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一窗式”比对。
  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有关栏次与《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进行“一窗式”稽核比对。
  (三)年度清算
  1.邮政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年度邮政企业年度清算表》(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季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2.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 年度邮政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3.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三、发票领购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四、综合征管软件(CTAIS) 系统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CTAIS系统做好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纳税申报的维护工作。浙江省邮政公司为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人,各分支机构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
  五、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省邮政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浙江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年度邮政企业年度清算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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