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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国税发[2014]8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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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发[2014]86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国税发[2014]8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4]8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4]86号
  全文有效
  2014-6-12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规定,决定于2014年6月23日开始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2013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目的
  通过检查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执业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提升整体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步骤
  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分4个步骤实施。
  (一)自查。6月23日至7月4日,各事务所所长组织本事务所和所属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自查,并于7月4日前将年检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含电子数据)。
  (二)核查。7月7日至7月18日,各市税务机关对本辖区内事务所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方法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商定,并于7月31日前由各市地税局将本辖区内事务所年检资料汇总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含电子数据)。
  (三)复查。8月4日至8月29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若干工作组对各级税务机关年检工作实施情况和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对象另行通知)。工作组组长由部分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省管理中心、有关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和国税局、地税局稽查(或税政)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复查工作要求及各工作组具体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四)结论公告。9月30日前,在省局网站和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上公告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结论。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税务总局、省局年检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规程》开展工作。年检要以执业质量作为检查重点,全面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和行为,对执业资格不符合规定、执业质量问题严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停止开展涉税业务,停业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注销事务所执业证或撤销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年检不通过的事务所所属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也暂不予通过年检。执业质量检查原则上以抽查鉴证报告为重点,各事务所不少于5份,同时对涉税服务业务也进行必要检查。
  (二)2013年度年检工作由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工作联络协调、资料收集报送和为复查进行的各项保障等具体工作由相关市、县(区)地税局负责,费用不得转嫁事务所。工作人员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禁令”和税务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廉洁从政规定,不得接受检查对象的宴请、招待和馈赠等活动。
  (三)年检后续工作。通过2013年度年检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由事务所统一收集执业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年检专用章;执业证书未加盖当年年检专用章的,视同年检未通过。
  (四)年检工作联系方式。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26楼F座、17楼A座,邮编:310005;联系人:钱元峰、朱建华;联系电话:0571-85278602、85866531;传真:0571-8542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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