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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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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陕地税函[1995]057号 |
文件名: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函[1995]05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9-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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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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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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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函[1995]05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函[1995]057号
全文有效
1995-09-04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对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全省统一使用服务业发票,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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