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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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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0: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6-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通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6年8月29日
  尊敬的纳税人,各位网友:
  现将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规定予以通告,请予监督:
  一、严禁税务人员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机构,在涉税中介机构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严禁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
  六、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七、严禁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非领导干部为两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监督举报电话:12366,8773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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