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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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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6-09-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由税务机关利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出口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产生评定结果。税务机关无法采集的或需要企业确认的信息,由出口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本次评定,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9月23日前报送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于9月底前完成一类企业评定工作。
  四、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一类企业未如实填报本公告第三条所列资料的;
  (二)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应免抵退税出口额为零的。
  五、出口企业同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批次中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部分,在现行规定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排除审核疑点的部分,待疑点排除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09-08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此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时间和由出口税收管理系统自动比对产生评定结果。
  (二)明确了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和评定国税机关复评的限定时间。
  (三)明确了本次评定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在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
  (四)明确了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1、主管国税机关发现一类企业未如实填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的;
  2、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应免抵退税出口额为零的。
  (五)明确出口企业同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批次中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部分,在现行规定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排除审核疑点的部分,待疑点排除后方能办理退(免)税。进一步加快企业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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