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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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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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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项名称: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
第31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负责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的管理工作。


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
第五点 参保职工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或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变更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5、《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
第6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具体负责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
6、《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
第51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单位参保职工增减、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条件:
与在杭参保的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社保隶属关系向市社保局业务大厅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其中: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办理材料:
1、《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原件,2份,必要;
2、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杭州市区户籍全日制应届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
3、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杭州市区户籍转业、复退军人提供转业、复退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杭州市区户籍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人员提供相应证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
5、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编制部门编制管理的人员,提供编制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
6、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提供《民办教师备案表》、《教师资格证书》及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1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
7、外籍人员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等有效就业证件,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
8、50周岁以上且55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提供管理岗位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原件和复印件),必要;


表格下载:
  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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