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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17]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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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17]13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17]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7]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7]138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0月12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准备
  开展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以下简称全国通办)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创新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及时总结和借鉴推广省内通办业务工作的经验,为4类15项全国通办业务的落地提供有利的准备条件。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全国通办业务的相关规范要求、系统操作要求,确保培训到位,在2017年年底前如期实现全国通办业务,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紧密配合,协调推进
  全国通办工作是需要全国税务机关共同配合落实的全局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全国通办工作放在税收改革发展大局中去落实和推进。一方面要加强本级国税机关相关业务、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加强信息化支撑,实现全国通办业务流转顺畅;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全国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的沟通合作,确保业务标准规范统一,全国通办业务衔接有力,提升整体业务通办改革效能,避免出现纳税人多次跑、多处跑的情况。
  三、加强宣传,关注需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全国通办事项的宣传推广工作纳入全省国税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宣传行动之中,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熟知改革新举措,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同时,要及时关注和收集纳税人办理全国通办业务的减负效果、业务需求等信息,为进一步优化升级全国通办服务提供有益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决定对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全国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二、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1.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通办方式
  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全国通办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调沟通,对全国通办经办人员培训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国通办。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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