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55
  • Tax100会员 32505
查看: 782|回复: 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4]3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7-6 1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2004]35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4]3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5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3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集贸市场,包括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
  二、由于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集贸市场规模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便于各地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的管理和监督,对大、中、小型集贸市场划分的年税额标准及对大型集贸市场的税收监控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节约税收成本的原则,按照《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委托当地国家税务局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代征集贸市场的有关地方税收。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定额核定的方法和程序,可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资料的内容及报送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主题词:集贸市场 税收 征管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