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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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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价服[2014]281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价服[2014]28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4-08-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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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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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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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4]28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4]281号
全文有效
2014-8-27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税局、地税局: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制定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3]337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各界反映平稳。经研究,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为计件服务收费标准和计时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暂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确定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序号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费单位
| 计费基础
| 收费标准或费率
| 1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 对委托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结缴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 元/年
| 按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及以下
| 3‰
| 100万元-500万元
| 0.7‰
|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
| 0.5‰
| 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
| 0.4‰
| 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
| 0.3‰
| 1亿元及以上
| 双方协商确定
| 2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 对委托人税前资产损失额进行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 元/次
| 按企业委托报损金额
| 100万元及以下
| 1.2%
| 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
| 0.5%
|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
| 0.4%
| 1000万元及以上
| 0.2%
| 3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 对委托人前年度的亏损结转弥补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 元/年
| 按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及以下
|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100万元-500万元
|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
| 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
| 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
| 1亿元及以上
| 4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 对委托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 元/项目
| 按项目销售收入
| 5000万元及以下
| 1‰
| 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
| 0.7‰
| 1亿元及以上-5亿元
| 0.3‰
| 5亿元及以上
| 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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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增值税纳税审核鉴证
| 对委托人增值税进行纳税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 元/年
| 按销售收入
| 100万元及以下
| 3‰
| 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
| 0.7‰
|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
| 0.5‰
| 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
| 0.4‰
| 5000万元及以上
| 0.3‰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结算鉴证
| 对委托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完工产品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 元/项目
| 按项目销售收入
| 5000万元及以下
| 1‰
| 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
| 0.7‰
| 1亿元及以上-5亿元
| 0.3‰
| 5亿元及以上
| 双方协商确定
| 7
| 研究开发费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鉴证
| 对委托人按规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进行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 元/项目
| 按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发生额
| 100万元及以下
| 18‰
| 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
| 3‰
|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
| 2‰
| 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
| 1‰
| 5000万元及以上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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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实行差额累进计费,分档计算收费金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费用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允许上下浮动30%。
3.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营利单位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对小微企业、特困企业、破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
4.对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收费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一)主任、副主任税务师 400—600元/小时
(二)注册税务师 150—300元/小时
(三)助理人员 50—110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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